其實我本來沒有一定要爭贏,但這客服的態度未免也太誇張了。
根本就是罕見的優秀,所以我那時就在他們的網站上對這位客服小姐給予讚許了。
後面的事情,
其實基本上都該歸功於這一位態度很機車的客服小姐,
不然我本來可以手下留情的~
話說,
本人吵架還沒輸過的。
我敢拿出來講,
就表示我一定理直氣壯。
因為這件事情明明直的看,橫的看,斜的看,都是我對啊~
就算打官司,我不請律師我也穩贏。
一般人可能會想投訴水果報或是X周刊等的爆料途徑,
但我不打算這麼做,
因為我要的不是周刊雜誌給的五個劣,
我要的是公道。
聽完機車的客服回應後,
我就打去和X總公司詢問公司登記的負責人及登記地址,
然後向消保會提出申訴。
消保會收到案件後,
沒有處理,
因為「一位二賣」牽涉到交通法,
所以他們把案件轉到北市的交通局,
再由北市的交通局跟公司登記處的交通局連繫。
然後,
交通局也沒做甚麼事,
就制式化地發函給和X說明有這件申訴案,
請他們兩周之內提出說明。
結果,
和X真的太屌了。
和X的回函提出三點:
1. 班次準時到達,但我已過發車時間才上車,已算「逾時」,公司按規定把我的座位補給其他人並無不妥。
2. 全車座位票價相同,並無因為設備差異而有不同售價。
3. 他們很有誠意要解決這件事,所以才提出半價退款。如果我不接受,那他們只能「深感遺憾」。
印象中,
交通局就根據和X的說明回了我一篇廢文。
為什麼說是廢文呢?
因為他就只是把和X的說明再講一次而已,
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接受半價退款。
交通局啊~
傻傻的,
年底都要選舉了,
這件事隨便給個在野黨的議員或立委就可以把你罵翻了。
我回交通局:
1.
台灣現行交通法令的購位制度,從未允許業者可將已售予的座位二次售予他人。即便是台灣鐵路公司,車次延遲下,只要乘客持票趕上該班次,其票券座位權則依然屬持票者所有。顯然,該業者以「乘客逾時未到」為由將座位二次售予他人重複獲利情形已行之有年。和X客運「一位二賣」卻無任何懲處,煩請貴單位提出合法說明。
2. 本人所購車次為15點整發車,若該車次準時,則本人到場時該車理當早已發車離去,也無今日後續爭議。依該業者的說明,該車次晚七分鐘尚未離開稱為「準時」,而本人晚七分鐘抵達登車則為「逾時」?請解釋。
3. 本人的座位跟業者網頁資訊完全不符。若全車座位票價相同,並無因為設備差異而有不同售價,則本人深感遺憾,將以「廣告不實」向公平會舉報。
(你會「遺憾」,我也會啊~)
4. 貴單位面對行政院消保委員會已認定的違法事實若提不出合法解釋,對業者也無任何懲處,則顯然貴單位有意縱容包庇業者「一位二賣」。於此,本人深感失望,也望透過陳情交通部長詳查貴局與業者的往來是否涉及官商勾結。
最後一點我承認是看不慣交通局的做法所以故意回嗆的。
恩~
事情的最後就是呢,
我接到和X打來願意全額退費的電話了。
本案報告完畢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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